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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拟作重要修改

1998-12-24 来源:光明日报 袁 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提请今天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这一草案针对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的新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现行著作权法对人身权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对财产权仅规定了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比较原则。考虑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著作权人的重要民事权利,草案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10项: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播放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并对每项权利的基本内涵作了界定。

草案在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中增加了保护数据库等汇编作品,增加了对版式设计、装帧设计的保护和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

现行著作权法仅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作了规定,没有对著作权的转让作规定。草案针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合同的具体特点,即它约定的可以是全部财产权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财产权的转让,增加规定“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且规定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时,将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相应改为“著作权合同”。

草案增加了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的规定。

现行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非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当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都不能确定时,侵权案件就很难处理。因此,草案增加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外,由于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在查处盗版活动中,侵权行为人往往以“无过错”为由逃避法律制裁。因此,草案增加规定:“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制作有合法授权的,侵权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侵权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草案还增加了权利人可以通过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行使其著作权,并强化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除保留了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外,增加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没收侵权复制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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